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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環芳香烴碳氫化合物 (PAHs)|苯駢芘 (BaP) 、PAH4 分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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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環芳香烴PAH檢測_苯駢芘_歐陸食品檢驗

多環芳香烴碳氫化合物 (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, PAHs) 是由兩個以上苯環稠合而成的有機化合物家族,其中多種被認定具有致癌性與基因毒性,加上高持久性與廣泛的環境分布,使 PAHs 成為食品安全管理中最受關注的污染物之一。常見於油脂、煙燻、燒烤及加熱食品中。當煤炭、燃油或其他有機物質 (如:菸草、肉) 燃燒不完全時就會形成。

食物中的多環芳香烴 (PAHs) 從哪裡來?

環境來源:

多環芳香烴 (PAHs) 主要是由有機物質如木材、油、動物油脂等的不完全燃燒過程所形成。多環芳香烴難溶於水,難以揮發,也不易降解,容易吸附在飛灰、煤煙等有機微粒上,隨著車輛廢氣、煤炭與石油加工等排放進入空氣、土壤與水體。當含 PAHs 的微粒沉降至水域,會累積於淡水或海洋沉積物中,形成大面積的水源污染貯存庫並持續釋放。濾食性貝類 (如淡菜、牡蠣) 特別容易累積 PAHs 污染微粒;而農作物的多環芳香烴污染程度,與栽種地域和附近環境的排放源 (交通、電廠、工業區等) 密切相關。

加工來源:

一些食品加工過程如煙燻、烘乾/乾燥、油炸、燒烤、焙烤和烘焙也會產生多環芳香烴。植物油中的多環芳香烴,多半是由植物種子在乾燥過程中與燃燒廢氣接觸所污染的。

 

認識兩個關鍵指標:苯駢芘 (BaP)  PAH4

多環芳香烴涵蓋數百種化合物,實務上無法逐一檢驗。因此各國法規皆採「指標物質」的管理方式,選出具代表性的少數化合物,以其含量推估整體污染程度。

苯(a)駢芘 (Benzo[a]pyrene, BaP) / 苯駢芘:毒理資料最完整的 PAHs,經國際癌症研究機構 (IARC) 列為Group 1 / 一級致癌物,長期作為 PAHs 污染的指標物質。

PAH4:包含苯(a)駢芘 (Benzo[a]pyrene, BaP)、苯(a)駢蒽 (Benz[a]anthracene, BaA)、苯(b)苯駢苊(Benzo[b]fluoranthene, BbF)、崛 (Chrysene) 四種化合物。為2008年由歐洲食品安全局 (EFSA) 提出的總和指標,能更完整反映實際污染狀況。

 

苯駢芘 (BaP) / (a)駢芘造成的健康風險?

致癌性:一級致癌物-人類確定致癌因子苯(a)駢芘。長期吸入或接觸,罹癌的風險顯著增加;動物實驗結果引發肺、氣管、咽喉、肝、淋巴組織、皮膚、血管肉瘤等癌症。

基因毒性:造成 DNA 損傷,可能引發基因突變與癌症發展。

器官毒性:長期暴露可能損害肝臟、腎臟與呼吸系統。

 

相關法規規範

【臺灣法規】

台灣對多環芳香烴採雙軌管理:苯(a)駢芘 (BaP) 為強制限量,PAH4 則為自主管理的監測指標。

一、強制性規範:《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》

台灣食藥署TFDA參考歐盟標準,自 2019 年起針對苯駢芘 (BaP) / 苯(a)駢芘訂定2~10 μg/kg之限量,涵蓋油脂、蔬果、肉品、水產、嬰幼兒食品至膳食補充品等多元類別。

食品類別 限量(μg/kg)
直接供食或供加工使用之油脂(不含可可脂) 2
煙燻肉及煙燻肉製品 2
燒烤肉及燒烤肉製品(供最終消費者) 5
煙燻魚肉及煙燻水產製品 2
雙殼貝類(新鮮/冷藏/冷凍) 5
煙燻雙殼貝類 6
可可豆及其製品(以可可脂含量為基準) 5
香蕉片 2
乾燥香草植物、乾燥香辛植物 10

二、指引性規範:《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》

食藥署針對同屬 PAH4 的另外三種物質—苯(a)駢蒽 (BaA)、苯(b)駢苊 (BbF)、崛 (Chrysene) 訂有 PAH4 總和之監測指標值,提供食品業者作為製程管控與自主品管的參考依據。

※提醒:PAH4 在台灣目前非強制限量,而是自主管理指標;但在歐盟已是法定限量。出口導向業者需同時符合兩套標準。

 

【歐盟法規】

現行規範: Regulation (EU) 2023/915

歐盟現行以苯(a)駢芘 (BaP)PAH4 總和雙指標並行管理,兩者皆須符合限量才屬合規。受規範食品類別包括:

類別 品項
煙燻製品 煙燻肉品及肉製品、煙燻水產製品、煙燻雙殼貝類
油脂類 食用油脂、椰子油
可可與飲品 可可豆及其製品、可可纖維及其製品、植物性沖泡飲品粉末(即溶咖啡除外)
乾燥植物原料 乾燥香草、乾燥香辛料(荳蔻與煙燻辣椒屬除外)
水產品 雙殼貝類及特定肉類、魚類製品
嬰幼兒食品 嬰兒配方、較大嬰兒配方、幼兒配方食品;嬰幼兒食品與加工穀物類副食品;嬰幼兒特殊醫療用途食品
膳食補充品 含植物、蜂膠、蜂王乳、螺旋藻及其製劑之產品
其他 香蕉脆片

煙燻香料另有專法:Regulation (EU) 2065/2003 針對煙燻香料訂定苯(a)駢芘與苯(a)駢蒽之最大限量。

歐盟早期以苯(a)駢芘作為多環芳香烴的唯一指示成分(1881/2006/EC)。2008年歐洲食品安全局(EFSA)指出單一指標可能低估風險,建議改採 PAH4 總和;其後歷經多次修正並擴增受規範品項,最終於2023年整合為 Regulation (EU) 2023/915,即現行統一規範。

 

【美國法規】

美國聯邦層級未對一般食品訂定 PAHs 或苯(a)駢芘的法定限量,而是透過環境監測標準與風險評估基準進行管理:

  • 美國環保署 EPA:1980年代列出 16 種多環芳香烴同類化合物 (EPA-PAH),作為環境監測的主要分析範圍,至今仍廣泛應用於土壤、水質與污染來源評估;飲用水中苯(a)駢芘之最大污染物濃度訂為 0.2 μg/L。
  •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:未訂定市售食品限量,僅針對受漏油污染海域的水產品訂有「關注值(Levels of Concern)」,例如魚類之苯(a)駢芘關注值為 35 μg/kg,作為開放採捕與後續風險判斷的依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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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為什麼需要定期監控?】

苯駢芘與 PAHs 是明確的有害污染物。一旦超出法規限量,產品即不符合規範、無法合法販售,可能面臨下架回收與商譽損失。將 PAHs 納入定期品管監測計畫,是降低合規風險最務實的做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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